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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河北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》 政策解读

发布时间:2025-11-25 图文来源:admin 点击数量:79
 

为进一步规范河北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管理,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,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《河北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》。现解读如下:

一、制定背景

中共中央、国务院印发的《加快建设农业强国规划(2024—2035年)》提出,加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,推动农业主产区与科技创新活跃区深度合作。为推动河北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,设立了河北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(以下简称“农转项目”)。为加强和规范农转项目管理,提高项目资金使用绩效,根据《河北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》(冀财规〔2024〕7号)和《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农业财政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办法(试行)》(冀农财字〔2024〕13号),制定了《河北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管理办法》)。

二、办法依据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》《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》《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》等

三、主要内容

《管理办法》共五部分,主要对支持方向、对象与方式,申报与审批,管理与监督,项目验收提出要求,为河北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及实施提供了政策依据。

(一)总则。明确了农转项目是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,用于支持我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。农转项目及支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循诚实申请、公正受理、择优支持、科学管理、公开透明、专款专用的原则。农转项目由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实施。

(二)支持方向、对象与方式。农转项目重点支持通过前期科研已取得科技成果,尚未进入产业化开发和大面积推广,通过区域试验与示范、中间试验或生产性试验,有望实现大面积应用或产业化的农业新品种、新技术和新产品。农转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能力、具备独立法人资格、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企事业单位。农转项目采用无偿资助的支持方式,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。

(三)申报与审批。省农业农村厅编制并发布农转项目申报指南,明确申报要求。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、本部门的项目申报,经审核后,推荐到省农业农村厅。申报单位需提交《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书》、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、科技成果证明等相关材料。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对农转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,经省农业农村厅党组会议审定,确定立项名单。对立项支持的农转项目,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签订《河北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任务书》(以下简称“任务书”)。

(四)管理与监督。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对项目的执行情况、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,并组织开展项目中期评估。项目监管遵循“谁推荐、谁监管”的原则,项目推荐单位即是项目的监管单位。项目监管单位对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、实施进展情况等进行监管。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任务书约定组织实施项目,科学、合理、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,保证专款专用,严禁挪用,并在项目执行过程中,自觉接受监管单位的管理。对项目负责人变更、任务书内容及目标调整做出明确要求。

(五)项目验收。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规定执行期结束后,按归口管理申报程序提出项目验收申请。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省直有关部门、中直驻冀事业单位的验收工作,各市(含定州、辛集市)、雄安新区农业农村局,秦皇岛市海洋和渔业局负责本区域内农转项目验收工作。组织验收部门依据项目任务书,采取会议验收或现场验收方式,对项目进行验收,项目验收专家一般不少于5人。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,并提交《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验收申请表》《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验收总结报告》《项目专项审计报告》等相关验收材料。未通过验收的项目,该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农转项目。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无法继续执行的农转项目,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提出意见,省农业农村厅确认后,可做项目结题处理。

四、实施时间

《管理办法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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